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政男
選任辯護人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政男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黃蕙芳
法 官黃政忠
法 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