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政男

選任辯護人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政男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黃蕙芳

         

                    法 官黃政忠

                    

                    法 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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