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子明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7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子明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