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40號聲請人 林麗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采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羅采瀅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林麗華借款新臺幣(下同)5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3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因相對人即債務人羅采瀅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樹孝││121│1,907.84│10000分之7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29│臺中市太平區樹│主要用途:集合住宅│五層:85.95│陽台:11.46│全部││││孝段121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合計:85.95│││││├───────┤土造│││││││臺中市太平區育│層數:11層│││││││仁路55號五樓之││││││││1│││││├─┴──┴───────┴─────────┴──────┴─────┴────┤│共有部分:樹孝段817建號,面積:2,370.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