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61號

原告 羅文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俊瑋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起訴狀所載圖片等證物,並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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