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58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林振仰 債務人 謝孟勳 即佳生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按獨資商號並無法律上人格,依法尚非權利義務主體,其因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仍應歸屬於獨資經營商號之個人。查本件債權人所列之債務人「謝孟勳即佳生工程行」為一獨資商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獨資商號並無法人格,其因營業所生債務,應由該商號之負責人謝孟勳個人負擔,故本件應以謝孟勳個人為債務人,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謝孟勳與佳生工程行連帶給付,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序號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400,000元自111年7月3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年息2.405%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年息2.53%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53%2100,000元自111年7月3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年息2.405%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年息2.53%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53%違約金:
序號本金餘額(新臺幣)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400,000元自111年8月3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2.405%百分之十計算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按年息2.53%百分之十計算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2年2月27日止按年息3.53%百分之十計算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3%百分之二十計算2100,000元自111年8月3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2.405%百分之十計算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按年息2.53%百分之十計算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2年2月27日止按年息3.53%百分之十計算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3%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