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陳水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輔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75,6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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