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19號原告麗都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名宗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2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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