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黃 郭淑端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慶合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雪鳳 、 溫肇御 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於本院111年訴字266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民國112年8月11日開庭之內容,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訴字266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之原告,其敘明為明瞭本次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所為聲請應予准許。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