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4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順功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 律師
劉興峯 律師 尤文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汪順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緝字第1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10月5日北院忠刑育111訴緝字第15號函通知於法定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1年10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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