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 李瑀婕 (原名 李宜靜 )被告 莊瓊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嗣後未依約清償,請求被告償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相關利息,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前曾於民國104年4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20,3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付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前述裁定已於104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於同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然而,原告並未遵期補繳上述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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