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陳裴芯
被   告  黃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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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帳號Z0000000000號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及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遊戲帳號未完成
傳真遊戲公司最後之確認歸屬原告;嗣於本院民國(下同
)10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確認遊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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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Z0000000000號為原告所有,有上開言詞辯論筆錄附卷
可稽,因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據之基礎事實並未變更,且
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自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不得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
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所明定。是確認之訴
之提起,以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
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
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之規
定提起確認之訴。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於100年5月17
之離婚協議,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線上遊
戲完美世界ONLINE帳號Z0000000000號應歸原告所有乙節
,為被告所否認,而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核與上
開法條之規定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0年5月17日簽立離婚協議書,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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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應歸屬原告,然被告
迄今均未履行協議。又被告於100年5月11日雖已蓋指印同意
將系爭帳號過戶予原告,且系爭帳戶現已過戶至原告名下,
但因被告拒絕交付身分證影本,導致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無法確認係被告本人簽名蓋章同意,而無法啟用線上
遊戲。為此,爰依兩造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確有簽立離婚協議書及遊戲新幹線事項處理申
請表,同意將系爭帳戶移轉予原告,然在伊尚未同意之前,
原告已私下持伊之證件,將系爭帳戶移轉至其名下,故伊要
將系爭帳戶要回來。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離婚協議
書、遊戲新幹線事項處理申請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及戶
籍謄本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查明屬實,有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1月2日客(GM)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Z0000000000基
本資料、申請修改客戶帳號資料、事項處理申請表等在卷
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至被告雖辯稱
原告於其尚未同意前,已私下持其證件將系爭帳戶移轉至
其名下,故其要將系爭帳戶要回來云云。惟按,無權利人
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後生效,如
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於原告移轉系
爭帳戶至其名下後,出具同意書即事項處理申請表,並於
100年5月17日離婚協議書上同意系爭帳戶歸原告處理,顯
係對原告上開無權處分行為予以承認,則縱原告之前所為
之過戶行為為無權處分,揆諸前述,亦應因被告之承認而
溯及於移轉時發生效力,洵堪認定。
(二)從而,原告訴請確認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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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斷
已無甚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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