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262號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文忠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事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陳麗玲法官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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