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翌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0弄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翌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翌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3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11年3月2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2年11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2月20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1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3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