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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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告 李家諭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被告惠達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洪玉燕 訴訟代理人 蔡秀琴
楊岡儒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地址「高雄市○○區○○路○○○○○○○號」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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