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黃蕙秋 關係人 黃家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黃家珍死亡宣告,聲請人狀子上所載失蹤人黃家珍之住址為台北市○○區○○街○○巷○○號,其所檢附失蹤人黃家珍之戶籍謄本,黃家珍於台北巿永町出生,最後之戶籍地亦位於台北巿,且無證據顯示失蹤人黃家珍最後住所位於彰化縣境內,本院顯無管轄權。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移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