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曾瑞宗
曾士恩 曾宥嘉 曾筠婕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被告標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庚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4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