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06號聲請人 劉建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曜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394號裁定「程序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請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年度司票字第2394號更正程序費用為新臺幣500元之裁定,亦或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本票原本。
三、依上開19張本票總額為新台幣『95萬元』,則台端聲請事項及附表請求新台幣『195萬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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