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641號債權人 韓正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鐘晨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其他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或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