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BJ000-A109223被告 劉城豪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侵訴字第20號加重強制性交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加重強制性交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侵訴字第20號判決被告甲○○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