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771號異議人 張國金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吳再添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本院書記官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倘當事人逾1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應認其異議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異議人前以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1號和解筆錄內容錯誤,聲請書記官予以更正,經本院書記官於107年5月4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71號處分書,處分不予准許。查該處分書業於107年5月9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9頁),異議之不變期間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同年5月21日止,即告屆滿,乃異議人遲至同年7月30日始對之提出異議,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陳麗玲法官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