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原告 李淑瓊 被告 潘徐靖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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