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乙○○○被告日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8,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