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贈與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06號聲請人 陳正宏 即被繼承人 阮維周 之遺囑執行人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執行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將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阮維周遺產贈與中華民國地質學會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阮維周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阮維周於民國87年7月10日過世,身後遺有如附表所示財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並經鈞院以97年度家抗字第48號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依鈞院97年度家催字第610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遺產範圍已經確定,爰聲請准予執行遺囑,將如附表所示遺產贈與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完成被繼承人遺願等語。
二、按在無人承認繼承時,應先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後,始得由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遺囑執行完了,再由遺產管理人為最後之清算程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14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阮維周之遺囑執行人兼遺產管理人,已經依法搜索繼承人,並完成清算程序確定遺產範圍,自得執行遺囑;惟被繼承人遺囑雖謂希望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後之價金用以文教基金會,以發展地球科學云云,然中華民國地質學會長期致力發展地球科學領域研究,經常辦理國內外學術研究、出版刊物、贊助研究經費等,甚具影響力,但無常設會址,僅能借用國立台灣大學地質學系系館一隅,經阮維周遺囑全體見證人商議後,認為將該遺產房地捐贈作為中華民國地質學永久會址,更符合被繼承人發展地球科學之遺願。且依教育部規定成立基金會之捐助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以下同)3000萬元,而該房地為一五樓公寓,坪數僅44坪,售價如何尚未可知,況若成立基金會,亦需有工作場所及人員,否則仍不能運作,反不能達成被繼承人發展地球科學之遺願。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7年度家抗字第48號、97年度家催字第610號民事裁定、土地謄本、被繼承人遺囑、支票及阮維周教授遺囑捐贈事項討論會議紀錄等件影本為證,堪認為真實。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附表:
一、房屋:坐落於台北市○○區○○段一小段00000-000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街○○巷○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
二、土地:坐落於台北市○○區○○段一小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40分之1。
三、現金: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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