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5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凃詠涵陳茂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載起息日與本票到期日有無錯誤,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狀附之本票影本所載之到期日與狀載到期日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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