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簡字第3022號),經原告對被告追加起訴而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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