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刑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埔刑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埔刑簡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陳淑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陳淑美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陳淑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2年5月8日15時9分許,在址設南投縣○里鎮○○路○○○號墊腳石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門市,徒手竊取該門市所有由店員 吳佩儒 管領如附表所示之書籍,置入其所攜帶之黑色皮包內,隨即步出店外,而行竊得手。經吳佩儒當場目擊蘇陳淑美上開行竊過程,並確認監視錄影器畫面無誤後,吳佩儒立即追出店外,蘇陳淑美見狀遂將上開黑色皮包棄置○○里鎮○○路○○○號旁,嗣為警於同日15時30分許,○○里鎮○○路○○○號前查獲蘇陳淑美,並自上開黑色皮包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書籍,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蘇陳淑美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吳佩儒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扣案物照片1張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2張。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蘇陳淑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99年間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9年度審簡字第1677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竟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再度竊取他人之書籍,侵害他人財產權,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其行竊手段及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書籍名稱│數量│價值│├──┼───────────┼──┼─────┤│1│野菇入門│1本│新臺幣(下│││││同)450│├──┼───────────┼──┼─────┤│2│爸媽必修的100堂自然課│1本│399│├──┼───────────┼──┼─────┤│3│自然觀察達人養成術│1本│395│├──┼───────────┼──┼─────┤│4│解讀記憶的奧秘│1本│450│├──┼───────────┼──┼─────┤│5│ 樂高 神話│1本│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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