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黃志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12日書立板信商業銀行機車貸款契約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機車貸款。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板信商業銀行機車貸款契約書第三條),利率則以年息百分之20按月固定計息。
(二)詎債務人自92年1月12日後即分文未繳,依雙方訂定之板信商業銀行機車貸款契約書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全數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