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謝慕蘭
謝家驊 謝慕安 被告 謝慕強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狀未經原告簽名或蓋章,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