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21號上訴人永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勇男 被上訴人 鄭林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