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魏聖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魏聖怜於民國(以下同)94年11月24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7.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4年11月24日起至99年11月24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僅繳付本息至95年2月28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690,444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9年11月24日),借款人魏聖怜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