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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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勝傑 (原名 楊坤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楊勝傑(原名楊坤霖)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帳務明細以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僅陳明欲請求之債權金額,仍未提出帳務明細釋明所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各若干元,視同逾期未補正,應駁回該部分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