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8號上訴人即被告 秦偉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66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