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號上訴人 楊登堯
陳筱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石 逢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36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毓珊
法官蔡志明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