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9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百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年5月27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主文欄內關於「 鄭白翔 」之部分均應更為「鄭百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主文欄內關於「鄭白翔」之部分均應更為「鄭百翔」。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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