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陳亭妤 被告 許書穎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係於簡易判決當日,始以書狀提起本件訴訟,此有起訴狀及其右上角本院收受章戳在卷可稽,然以原告所請求,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蔡盈貞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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