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
區分署即 吳宗祐 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18,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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