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停收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停收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收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停收字第5號聲請人 許宏民 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何榮村 (署長)受收容人NGUYENDINHTHUONG( 阮庭商 )上列聲請人因停止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規定:「(第1項)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而所謂收容聲請事件,依同法第237條之10規定,包括:「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受收容人係經相對人自民國(下同)106年4月12日暫予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嗣於
106年4月21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106年度續收字第1003號裁定續予收容,而受收容人現在係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紙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6年度續收字第1003號裁定查詢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
(二)受收容人現在既係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則揆諸前開規定,本案自應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洵有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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