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812號債權人 龍俊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俐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王俐文(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得對債務人王俐文請求之其他釋明資料(依狀附品牌代
理合同、招牌授權合同、店面頂讓合約書甲方均為公司皆非債務人個人)。㈢提出客戶儲值但尚未消費債務金額2,796,970元之相關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