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5號債權人 黃天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雅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請求年息6%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三、債務人張雅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