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筱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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