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家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
(即被繼承人 黃發來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呂媽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發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黃發來(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籍設:金門縣○○鎮○○○村000號,民國107年1月13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黃發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壹年壹個月內,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即被繼承人黃發來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發來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黃發來(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籍設:金門縣○○鎮○○○村000號),不幸於民國107年1月13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三、經核,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發來之遺產管理人,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請求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