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巡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溢領薪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巡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海軍軍官學校代表人劉寶文訴訟代理人陳正豪
陳瑩蓁 陳珩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啓展 間溢領薪資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113年度巡簡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