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漢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漢宗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邱漢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犯行,否認部分犯行,惟有證人 陳易聖蔡東 諭之證述,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又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並經本院於9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審理終結後,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然被告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案,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審諸被告業經本院判處重刑,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施慶鴻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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