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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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洪來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振崑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