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里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109年1月25日│1,018,500元│JE157907│││1│司 王建弘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