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李小麗 被告 郭德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0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