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329號聲請人 易斯帖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再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同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甲○○(下稱被繼承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1月24日殁)之代位繼承人,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惟查,聲請人原為被繼承人之女 曾瓊瑤 之長女,然聲請人已於民國85年10月28日由養母 甘素蜜 收養,且收養關係仍存續中等情,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已因聲請人被收養而停止,聲請人即非合法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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