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424號
原告賓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誌淺 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調門號0000000000之用戶登記資料,該門號之用戶並非被告王誌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