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9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克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683、95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于捷書記官黃鏽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莊克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莊克林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晚間8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之2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10時3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號前,經員警得其同意搜索,並扣得莊克林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5月17日晚間8時許,在彰化縣○○鎮○○路之文武廟公廁內,將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5月18日0時45分許,騎乘機車右轉未打方向燈,在彰化縣○○鎮○○路○段○○號前,為警攔查,經其主動提出持有之毒品後,為警逮捕並附帶搜索,扣得莊克林所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員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沒收部分: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係屬第一、二級毒品,為被告所有施用後所剩餘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5月21日、同年7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279、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6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533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包裹前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及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各該罪項下宣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奇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鏽金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一│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4包│││計2.6856公克)││├──┼────────────┼───┤│二│玻璃球吸食器│1個│├──┼────────────┼───┤│三│電子磅秤│1個│└──┴────────────┴───┘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一│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4包│││計5.2674公克)││├──┼────────────┼───┤│二│海洛因(驗餘淨重共計0.47│5個│││公克)││├──┼────────────┼───┤│三│電子磅秤│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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