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許金枝 (即 王進平 之繼承人)代理人 郭希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鍾尚勳附表:發行公司: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股票號碼股數01096ND0000000-0100002096ND0000000-0100003096ND0000000-0100004096ND0000000-0100005096ND0000000-0100006096ND0000000-0100007096ND0000000-0100008096ND0000000-0100009096ND0000000-0100010096NX0000000-0715

更多裁判書